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内公务活动接待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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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内公务,是指在省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和来访商谈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省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轻车简从、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省内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用餐。接待对象要求安排住宿的,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理,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应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使用本地产酒水饮料,不得使用高档酒水和香烟。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第五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加强机关干部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禁止一般性、重复性考察调研,严格执行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接待来我局办理公务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均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举办与公务无关的专场晚会、舞会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6人及以上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中巴或大巴车为主。除边远地区、路况复杂、特殊天气、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乘坐越野车。要从严控制随行车辆,车队规模一般不超过3辆。

第九条外来办理公务人员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我局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需要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由接待对象交纳伙食费;需要安排住宿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负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各省(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来我省指导考察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发改委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同志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来我局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工作,相关局领导会见或参加接待。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其他人员来我局商谈工作,一般由有关处室接洽,需要会见局领导的,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并报局领导确定;确需安排公务接待的,由有关处室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列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严格界定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外事接待,严禁借商务接待、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私客公待,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以及陪餐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局公文呈阅卡和接待清单,对财务票据不合格、无公函、局公文呈阅卡和接待清单、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局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本办法,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公务活动接待。局直单位的公务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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