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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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省粮食和储备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有关规定,重点对省级储备粮数量管理、质量管理、轮换管理、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粮食政策执行、问题隐患排查整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等7方面工作进行评价。

  二、实施步骤

(一)企业(单位)自评。3月底前,承储企业(单位)按照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对2021年度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准备相关印证资料,真实客观反映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自评报告及印证资料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上级主管单位。承储企业(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监管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市级及主管单位评价。4月底前,各市粮食和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抽调业务骨干,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承储企业(单位)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评价;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直属相关单位进行评价。各市及主管单位结合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充分利用检查结果,统筹做好评价工作。

  (三)省级评审。5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春秋季“两个安全”检查、日常监管情况、专项整治及市级评价情况,对承储企业(单位)进行省级评审。

  (四)综合评价。6月底前,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自评、市级及主管部门评价、省级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经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审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审定。

三、评价和计分方法:

(一)评价方法。满分100分。分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原则按30%左右确定、一般和不合格等次比例按10%—20%左右确定。

(二)计分方法。将市级及主管单位评价、省级评审按照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形成承储企业(单位)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承储企业(单位)得分=市级及主管单位评价评分×40%+省级评审评分×60%。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做好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各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的部署要求上,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早作谋划、倒排工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细化评价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评价工作高效完成。

(二)加强结果运用。综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告省政府,向各市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神农集团及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储企业(单位)通报。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单位),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规模调整、仓储设施建设、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综合评价为一般、不合格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省粮食和储备局将约谈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省级储备粮问责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连续两年或三年两次综合评价后三名的企业(单位)。以及业在粮食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管理等方面发生重特大安全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省级储备实行动态调整。

(三)严守工作纪律。参与评价、评审、抽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考核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