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管理问责规定(试行)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来源: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与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油)管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问责工作,重大问责事项的调查处理。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以及上级交办的省级储备粮需要问责的问题。

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定期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省级储备粮管理问责情况。

第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

(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干预承储企业正常运营的;

(四)发现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

(五)发现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六)在省级储备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和省级储备粮基金;

(三)以省级储备粮和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利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在省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和仓号;

(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九)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十)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十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十二)擅自更改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省级储备粮基金,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省级储备粮基金;

(十三)违反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四)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其工作人员问责方式: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

承储企业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其工作人员问责方式: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辞退或解聘。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储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据有关检查结果、司法判决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也可以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问责。

第十条专项调查应当组成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纪依规依法开展调查。查明事实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被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结论,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申辩、具体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问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决定并组织实施。对承储企业的问责,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属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按照职责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储企业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本级或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决定,提交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直接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并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的具体适用。

第十二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失职失责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省级储备粮管理问责规定解读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