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条例》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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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于4月1日起执行,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遵照局领导批示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第一部法规,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学习,领导班子要带头学,相关科室和人员要集体学,深入领会《条例》内容,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资产管理水平。

二、突出重点,关注焦点。《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要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统一,实物管理与财务管理有统一机制,在资产购建环节,防止盲目构建资产,造成资产闲置、效率低下、资金浪费问题。在资产管理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资产购置、配置、处置流程,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在资产使用环节,注重资产绩效管理,加大绩效考核,特别是重大资产绩效考核,防止无效资产,造成资金损失。

三、修订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条例》要求,省局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加大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力度,加强对局机关和局直单位的资产监管。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内部控制,修订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四、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条例》首次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职责。各单位要加大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制度,明确管理人和使用人在新增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等各环节职责,对因资产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做好国有资产事项报告工作。《条例》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国有资产事项,在年终决算、政府资产报告中,如实反映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信息,并按规定公开,确保信息真实。

六、其他。请各单位于9月底前,将学习贯彻《条例》情况向省局报告。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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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资[2021]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