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局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及《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从2019年度开始,省局将对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价。为做好年度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根据《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重点对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粮食数量管理、质量管理、轮换管理、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宏观调控政策执行、问题隐患排查整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等7方面工作进行监管管理评价。
二、实施步骤
(一)企业(单位)自评。4月15日前,储存企业(单位)按照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对上一年度省级储备粮管理等开展认真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准备相关印证资料,自评报告及印证资料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存企业(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监管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市级及主管单位评价。4月底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粮食事权管理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单位)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评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直属相关单位进行评价。
(三)省级评审。5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对照监督管理内容和评价标准,结合粮食库存检查、春秋季“两个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储存企业(单位)市级评价进行省级评审。
(四)综合评价。6月底前,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企业自评、市级评价、省级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三、评价标准
(一)评价方法。满分100分。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二)计分方法。将市级评价、省级评审按照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形成储存企业(单位)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储存企业(单位)得分=市级评价评分×40%+省级评审评分×60%。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储备粮外部监管,保障省级储备粮安全的重要举措。2019年是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监督管理评价的第一年,各市、山西粮油集团、省局直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的部署要求上,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从严从实、严谨客观、公正公平地抓好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取得实效。
(二)加强结果运用。综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告省政府,向各市发改委、省国资委及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储存企业(单位)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单位),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规模调整、仓储设施建设、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连续两年或三年两次综合评价后三名的企业(单位),取消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对省级储备粮储存企业在粮食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管理等方面发生重特大安全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三)严守工作纪律。参与评价、评审、抽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考核相关资料。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