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7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剑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6、7月份,常委会副主任贺天才带队,赴黑龙江省、我省长治市,就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深入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等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意见建议。7月2日、7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统一审议。7月18日,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草案初审稿共8章55条。修改过程中,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和各方面意见,新增1条,删除5条,合并3条为1条。初审稿第七章经修改后,没有实质内容,作了删除。草案修改稿共7章49条。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

征求意见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粮食安全保障涉及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为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应在政府职责中增加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的内容。法制委经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作相应规定。

(二)关于粮食节约减损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强化节约粮食意识,扎实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同时,建议增加防止餐饮企业浪费的内容。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新增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公民个人和家庭节约粮食相关规定,即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三)关于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增加关于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条款。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新增一条作出规定,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粮食运输安全

调研论证中,部分专家提出,为确保粮食运输安全,以及避免被污染的粮食流入市场,应作出相应规定。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新增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按照实施性立法的要求,法制委建议删除初审稿中上位法已有的处罚规定,同时,为了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建议对“编造、散布虚假粮食安全信息”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对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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