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访工作办法
  • 发布时间: 2021-08-20
  • 来源: 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稳定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访工作办法》,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省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局及局直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五条省局和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研究解决;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

第六条应当建立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舆情, 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七条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矛盾的发生,及时掌握和化解本单位内可能引发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省局办公室具体承担信访事项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局直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本单位的领导和省局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省局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办、交办、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相关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组织复查、复核信访人不服下级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而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工作;

(八)其他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省局各处室和局直各单位应按照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认真、及时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三条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和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作为处理信访事项和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四条信访受理范围包括信访人对省局和局直单位、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收到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应登记后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正在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八条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的;

(二)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载明收到信访事项的时间、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要求、以及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等。信访事项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应及时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阅批。

第二十条收到信访事项,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予以受理。对属于所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在收到后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后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对姓名(名称)、地址不清 的不予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对信访事项属于本局职能处室或所属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转相关职能处室或所属单位办理。需要反馈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办结报告。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室、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书面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涉及本局多个处室的,办公室应协调所涉及的处室共同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应督促处理信访事项的处室(单位)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四条受理处室(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的,不予支持;

(四)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直接答复信访人,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和 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答复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来访人员接待

第二十八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单位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告知来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接待来访人员,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信访人诉求涉及相关处室业务工作的,相关业务处室应派有关同志及熟悉政策人员共同接访。

第三十一条来访人员有非法、过激行为或严重干扰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等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按程序启动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有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来访人员患病需要紧急救治的,应报分管领导后迅速通知急救医务人员到场处置,必要时送医院急救;发现来访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省局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源头预防和能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事项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省局和局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应在每年年初统计本局上一年度信访事项和处理情况,分析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粮食局信访工作办法》(晋粮办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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