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四)协调组织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指导局属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人员培训。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拟定公文时应当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并定期向办公室提交本处室、单位拟公开、变更的政府信息目录和内容;协助办理职责范围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法规、规章,依据职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流通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项目及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阶段情况及典型案例;
(五)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情况等;
(六)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发展情况;
(七)公务员招录及人事任免等情况;
(八)全省性粮食和物资储备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九)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及办结情况;
(十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二)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十四)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相关会议、电视、报刊、杂志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主渠道是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局拟文稿纸应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处理栏目,相关处室和单位在拟定公文时应当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交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文本。办公室就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汇审会,提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内容,并根据保密审查意见,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网络管理部门上网公布。
第二十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废止或终止执行的,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在收到信息变更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及时交局网络管理部门予以变更处理。局网络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变更专栏。
第二十一条 相关处室和单位发现网上已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不应当予以公开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对该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内容真实准确的,继续予以公布;
(二)该信息不应当予以公开的,应当立即从网上予以撤销,并移送局保密部门处理;
(三)该信息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立即从网上撤销,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予以修正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并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受理、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局机关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处室和单位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党委负责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并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