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 2022-04-07
  • 来源: 办公室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省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程序,实行政府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制

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作为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处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凡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在《发文审批卡》中注明信息公开类型,由局办公室复审后,协调信息中心在局官网相关栏目中予以公开。需要删减后公开的信息,则要按照信息发布流程重新履行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拟通过网站、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方式公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政府信息,必须经过省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并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公开,重要事项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布粮食流通工作政府信息。

第八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要按照《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公开规定》《粮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地方储备和商品粮油库存数量等非密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对其他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省国家保密局审核确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于无法明确是否涉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事项,要听取业务主管处室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条超过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必须经过主办单位解密后方可公开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公开。

第十二条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信息发布单位应在线提交《信息发布审批卡》,由各处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复审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局信息中心要做好相应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及时上报局党组和国家保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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