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依法,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为民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须经省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资金安排意见;
(二)研究粮食产业化和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财政性投资项目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三)拟定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方案草案;
(四)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总量平衡、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以及粮食流通和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五)提出涉及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粮源供给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方面的重大建议和实施保障措施;
(六)提出非常时期动用储备粮油和应急物资、启动粮食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意见;
(七)对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依法应当作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省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局领导成员;
(二)局机关各处室;
(三)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四)国有粮食企业、事业单位;
(五)省级行政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有利于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省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省局应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 列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应当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相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报局长确定。
第十条 列入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局长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省局内设处室,也可以是省局直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草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草案。
(三)听取意见。方案草案提出后,涉及到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需要进行决策听证的,要严格履行决策听证程序。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局法规与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党组会进行决策。
(五)会议讨论决定。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讨论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决定结果由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未到会局党组成员。
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提请会议讨论。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决策资料要完整归档,永久保存。
(六)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结果要通过公报、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送省委、省政府批准、备案或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策的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决策承办单位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
第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举行前1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二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三条 省局将定期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省局指定决策执行单位或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省局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纪委监委驻省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负责职责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局将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二)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决策时不尊重多数与会人员意见的;
(四)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重新议事的;
(六)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决策人或决策执行单位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八)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九)违反保密纪律的。
违反本办法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