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局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发布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局门户网站是全面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各处室(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五公开”,达到让政府和民众更多地认识、关注、理解、支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
第五条 局门户网站分为10个主版块和57个子栏目。
主版块包括:首页、本局概况、晋粮业务、晋粮党建、晋粮数据、新闻中心、专题专栏、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
子栏目包括:本局概况下设的5个子栏目;晋粮业务下设的9个子栏目;晋粮党建下设的4个子栏目;信息公开下设的6个子栏目;晋粮数据下设的2个子栏目;办事服务下设的5个子栏目;互动交流下设的4个子栏目;新闻中心下设的7个子栏目;和专题专栏下设的15个子栏目。
第六条 根据局机关各处室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实时更新、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各处室分工负责局门户网站相应主版块和子栏目(具体分工见附表)政府信息的收集、编辑、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局门户网站的综合管理处室。负责政务公开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与执行;负责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局信息中心是局门户网站运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的总体规划方案,负现制定网站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定期根据网站安全工作制度对网站硬件、软件进行巡查,处置突发网络安全事件;负责承担微信、微博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是门户网站政府信息资源提供的主体,承担相应主版块及子栏目信息更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重点是本处室职能工作的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动态、要求、成效及相关政策法规与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确定1名信息发布员,主要由各处室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担任,承担本处室的政府信息的收集、编辑、发布工作。各信息发布员采取实名注册制。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局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编辑后在网站行业动态子栏目及微信、微博上公开发布。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谁分管、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可靠,数字要准确无误,内容要客观全面;重要文件出台和重要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当在次日进行信息发布,确保相关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的收集。局机关各处室收集的政府信息按照《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执行,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的审核。局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按照“一审一核”的规定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发布稿由信息发布员先行编辑初审,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可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在《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登记台账》(表样见附表)上进行登记,按月交局信息中心统计汇总,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审定后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信息发布员按照网站发布规范流程对政府信息排版后进行上传、发布,信息发布员要在每条信息发布后保存好信息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的解读。局机关各处室在制定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的要求和“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重要政策的解读工作。解读政策时,要突出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深入解读政策内涵,避免误解误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第十六条 外部信息的采编。网站管理人员转载国务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政府等外部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必须进行审核、校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发布。
第五章 用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网站用户按各自的职能和不同权限,划分为信息发布员用户和管理员用户。
信息发布员用户可以通过指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站后台系统,提交相关的新闻、消息、文件、图片等,提交的内容保留在网站后台。
管理员用户是网站系统的管理者和技术保障者,主要针对网站后台程序系统、数据库系统、前台页面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维护,对出现网页遭到篡改、攻击等网络安全问题,管理员应立即进行处置。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局信息中心要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攻击和破坏,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局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信息发布员要加强对联网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工作。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严格监视网站信息,做好网站信息发布记录的保存和监管工作,严禁用户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上报,并报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网站政府信息的安全发布,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时效性负责。局办公室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列入对各处室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赋分。对信息发布员因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及时发布、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不严、信息发布员擅自修改已审核信息,造成失密、泄密和其它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