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索 引 号 主办单位
  •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7-09 11:29:00
  • 摘  要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加强下列事前公开: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公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等信息;

       (三)执法依据。公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四)执法程序。公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信息。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推动下列事后公开:

       (一)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检查等结果;

       (二)执法监督。公示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三)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或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相关处室分头负责,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公示信息由实施行政检查的处室拟定,经审核后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处室拟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和发布。重大行政执法信息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局办公室审核和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局政务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及时更新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示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并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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