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安晓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扛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只有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才能把稳强国复兴主动权。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了系统性、综合性规范,完善了我国粮食安全法治顶层设计,对于应对粮食安全面临的现实问题和长远挑战,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条例对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加快推进我省粮食安全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探索与实践,为我省粮食安全立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政策基础和制度支撑。制定条例有利于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落实落地落细,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和制度机制,巩固和提升我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对于从法治层面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实现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三)制定条例是增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我省作为粮食产销平衡区,粮食安全保障基础不断夯实粮食产量连续丰收,储备实力不断增强,粮食市场运行基本平稳。但是,我省粮食产粗吃细,产消结构矛盾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保障粮食安全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如耕地总量较少、质量不高,粮食稳产增产难度大,储备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加工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比较薄弱等。制定条例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处理好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规范引导与鼓励竞争等方面的关系,对于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我省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工作,连续三年将《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列入立法项目。2024年,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全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情况报告。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对草案的制度设计、条款内容和资料收集等立法准备工作进行了多次指导。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推进《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立法,于2022年启动草案起草工作,开展书面调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赴四川省、运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同时依托山西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进行技术支撑。参照《粮食安全保障法》以及兄弟省立法情况,2024年1月完成草案初稿,经过系统内多次调研、讨论、征求意见,反复修改,2025年1月23日将立法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30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协会、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赴晋中、运城开展立法调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召集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进行立法协调,各方面意见均达成一致。4月18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55条,分为总则、耕地保护与粮食生产、储备与管理、流通与调控、加工与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突出耕地保护与粮食生产能力保障。《条例(草案)第二章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支持粮食生产。一是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二是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撂荒地治理和盐碱地综合改造;三是扶持我省特色杂粮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发展规模化种植;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持续抓好农机减损,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条例(草案)》第三章强调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责,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管理制度,政府应当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二是规定承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仓储日常管理;三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并设置粮食仓储设施,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仓储设施淘汰、更新以及保护措施;四是规定了除特殊情形且经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三)加强粮食市场规范引导。《条例(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政府应当坚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一是实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二是提供产销合作平台和服务,引导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供需平衡;三是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四是支持粮食加工业发展,引导加工企业提升粮食加工效率和品质;五是建立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加强粮食应急储运、加工和供应能力建设,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四)强化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六章明确监督检查制度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联合执法、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二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是加强粮食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息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条例(草案)》特色
《条例(草案)》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山西实际,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立法特色:
一是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坚持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共担,规定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的粮食安全保障职责任务。
二是强化粮食安全执法监管。针对基层执法能力薄弱问题,提出保障基层粮食安全执法力量的要求,并对政府粮食储备、其他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三是贯彻中央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等仓储管理技术,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的措施更加有力。
四是突出发展我省杂粮产业。提出加强特色杂粮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发展杂粮规模化种植,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品牌,强化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推动特优产业发展。
五是强调粮食运输环节要求。针对去年个别省发生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对粮食运输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的安全卫生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对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粮食安全保障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形成粮食全产业链安全的保障机制,对于守牢“三晋粮仓安全底线、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