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我省预征率下限由1.5%调整为1%。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转发自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