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油保管员和质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局直各相关单位:

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员是从事粮油储存活动的一线人员,是确保粮油储存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29日

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储备库的粮油仓储活动,加强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储备粮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基本条件评定办法》《政府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粮油储备库从事粮油保管或粮油检化验的人员。粮油储备库指政府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第三条 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粮油保管员责任

第四条 粮油保管员是所管仓廒(罐)粮油储存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所管仓(廒)的粮油保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粮油入仓(罐)前,检责任仓廒(罐)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可用;

(二)粮油入仓(罐)时,配合入粮(油)作业及时进行整理,使入仓(罐)粮油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

(三)粮油入仓(罐)后,准确填写责任仓廒(罐)的账、卡、簿,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粮油储存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密切关注储藏粮情变化,发现储粮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置隐患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配合落实;

(五)每次检查和作业完成后,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

(六)积极参与储粮技术研究及应用相关活动,有效降低粮储存损耗率,促进粮食储存减损取得实效

第三章 粮油质量检验员责任

第五条 粮油储备库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粮油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扦样、检验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所扦样品应具备真实性与代表性,样品信息需要准确、完整。

第七条 粮油质量检验员应按照原始记录正确填写质量检验单。

第八条 做好每年两次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作为质量档案和粮油储存专卡填写依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粮油储备库应当建立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明确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重点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并对内部相关人员履行安全储粮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形成和落实奖惩激励机制,鼓励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结合自身岗位开展技术创新研究。

 粮油储备库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粮食类:2.5至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人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万吨至5万吨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吨以上,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7人。

第十 粮油储备库应当在政府储备粮油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 粮油储备库在一个储粮周期内,原则上不随意调整粮油保管员与所负责仓廒(罐)。

第十粮油储备库应当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政府粮油储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如有人员变动,粮油储备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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